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石增辉 陈谦)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若涉及人员伤亡,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但对于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主而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维修,停运损失也就在所难免,那么这部分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10月,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某国道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彭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彭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将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以每天每班次停运损失400元的标准赔偿出租车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案涉出租车为彭某承包经营,交通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但彭某仅提交了通过微信支付的部分交易明细,与其主张每天每班次停运损失400元的诉求无法相吻合,另案涉出租车有主副班两个班次,车辆维修期主副班均产生损失。
故汨罗市人民法院参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运输行业工资54339元/年的标准,酌情认定彭某出租车损失按此计算,案涉小型轿车因事故维修了11天共22个班次,合计停运损失3275.23元(54339元/年÷356天×11天×2)。
该案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电子投保时的操作流程视频,该视频中有人像识别,在投保人身份识别成功后,会有阅读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步骤,再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在该条款中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告知与明确说明义务,故彭某出租车的停运损失由侵权人宋某承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彭某支付3275.23元。
法官说法:
财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者是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如果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并没有介入任何其他因素,则此种损害为直接损害;如果损害并非因为侵权行为直接引发,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则为间接损失。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关于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尽到明确说明、提醒义务,那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该损失就由保险承担,如果尽到了明确说明、提醒义务,那该间接损失就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谢 江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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